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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4日   来源:浠水新闻网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前,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一、名称预先登记的要求:

  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2、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3、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局核准。冠“新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自治区工商局核准;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而冠地、州、市、县区域的企业名称的,经所在地、州、市工商局初审后,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

  4、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取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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