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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财政经济的方针、政策与发展战略,拟定和执行全县财政、税收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县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并拟定和执行县级与乡镇、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定和实施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其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二)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上级拨款和县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三)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授权,协调、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负责全县农业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及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四)管理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 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拟定全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五)参与全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 分配和管理县级社会保障资金;拟定全县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县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六)组织协调全县国债发行、兑付和宣传工作; 监管全县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谈判、签订贷款协定、转贷及资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县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七)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监督执行总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实行集中核算管理,统一处理会计帐务。
(八)拟定和执行全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县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 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和资产登记;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及其占用费的征收和资产管理; 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负责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的业务。
(九)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检查监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负责审批县级预算收入退库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续费,对擅自减征、免征、退税及压库的行为进行查处;延伸检查重点行业、 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 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财政调查研究工作,承担财政课题调研任务;指导全县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局属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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