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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治安防范奖惩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0日   来源:浠水新闻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推进黄冈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抓好"龙头治安",打造"平安市区",为黄冈市区招商引资和广大市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市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和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等。

  第三条 市区社会治安防范责任主体,一般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没有法人管理的单位和居民,责任主体为社会居委会;市区租房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治安责任主体为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区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为本规定奖惩的执行机关。

  第五条 本规定的奖励种类有:
  (一)通报表彰;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物质奖励。

   第六条 本规定处罚的种类有:
  (一)通报批评;
  (二)黄牌警告;
  (三)罚款;
  (四)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本规定的奖励和处罚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两种或两种以上合并适合。

  第八条 社会治安防范奖惩的事由,以市区综治主管部门的考评、考核、检查、督察结果和公安机关接报警、发破案情况、群众举报、民意测评、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渠道反馈经核准的事实为依据。

第二章 治安防范职责


  第九条 市区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治安防范工作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要害部位以及重要设备、设施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门栋关照制度;
  (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六)其他治安防范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建立健全综治、内保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制度;
  (二)经常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市民的自我防控能力。
  (三)按照国家的有半规定,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治安防范工作,落实门栋关照、值班守候、治安巡逻等多种防范措施,确保本单位发案降到最低限度。
  (五)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和调解单位内部纠纷,消防不安全因素,防止越级上访。
  (六)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本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失控。
  (七)积极做好市区综治主管部门布置和要求的其他各项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案件侦查、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在城区治安防范中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切实抓好本社区的各项治安防范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区综治、民意及各类群防群治组织,做到领导、人员、经费三落实;
  (二)建立健全社区各种治安防范工作制度;
  (三)抓好社区的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消防教育;
  (四)做好社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民转刑案件、越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社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失控;
  (六)管好用好夜间治安巡逻队。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对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治安防范优胜单位及其第一、二责任人,按照黄发[2002]3号、黄发[2003]8号两个文件规定,对市委、市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责任人"荣誉称事情的,分别颁发一定数额的资金,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度,并对受奖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位当年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资金由受奖单位自理。

  第十四条 对受到市综治委表彰的治安防范先进单位,由市综治委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一次性奖励本单位当年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奖金,资金由受奖单位自理。

  第十五条 对被评为市级安全文明单位的,由市综治委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奖励本单位当年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相当半个月工资的资金,资金由受奖单位自理。

  第十六条 对在平时治安防范工作中开拓创新、献计献策、举报有功、见义勇为等成绩突出者,实行不定期奖励或一事一奖。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单位治安防范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治安隐患,未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单位发生干部职工堵塞交通、静坐、游行以及干扰党政领导机关正常办公、生活秩序等影响市区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对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以及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居民小区内有开设赌博、播放淫秽录相和卖淫嫖娼场所的,或其出租房屋成为聚众赌博、播放淫秽录相和卖淫嫖娼场所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实行黄牌警告。对社区内非单位所属居民存在上述情形的,对社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四)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矛盾纠纷,因为调处不力,而发生"民转刑"案件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酿成事端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五)单位内发生干部职工参与赌博、卖淫嫖娼活动的,或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组织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的,除依法处理当事人外,对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单位内(含办公区、生产区、住宅区)发生一起可防性刑事案件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可防性刑事案件的,在一起罚款的基数上,按每多发一起加罚1000元的办法予以处罚;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对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单位发生刑事案件隐瞒不报或作弄虚报告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八)行业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职、越职,造成行业管理混乱,行业管辖区域经常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群体事件,或其国家工作人员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充当保护伞的,对其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经市区相关部门民意测评、群众举报、上级通报、领导督办等市民反映强烈的治安热点问题,经核准后按属地管理和管辖责任视情对其社区、单位及相关负责部门分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处罚执行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提供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局,由市区治安防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户,纳入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补助治安防范工作经费的不足和作为奖励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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