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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贯彻实施。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局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全局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3、负责全局水体、大气、土壤环境的保护,落实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监督管理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有毒化学品以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协调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项目、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5、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对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
6、负责对本局环保产业的统一管理,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开展区域间环保合作与交流。
7、综合协调本局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负责对排污费的管理,对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对本局环境监测网络站进行监督管理。
10、负责环境信息管理,组织环境信息交流;负责环境统计,编报本局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市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11、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12、负责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13、接待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办理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关环保建议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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