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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鄂政发〔2006〕38号、黄政发〔2007〕12号文件要求,现对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要撤销或纠正;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心;要根据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一般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签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认为需要送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签批,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签批。对社会关注、有重大影响或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主持听证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报法制部门备案。
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法制部门办理或组织办理。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法制部门研究,报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以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首长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审阅案卷,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与法制部门交换意见。适用听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因特殊事由经复议机构同意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席听证会的,行政首长要亲自参加复议听证会。行政首长应当亲自抓好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法制监督书的执行工作,及时向法制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亲自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因委托执法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委托机关行政首长不能出庭的,由有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法制部门提出出庭应诉人选,报县政府决定。
县政府的诉讼案件由法制部门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办理。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在收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3日内,应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告,请求指导。疑难复杂、影响较大、标的额大或涉及其他单位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请求县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案件办理工作,县政府法制部门也可根据案情直接决定协调办理。法制部门指导协调案件的,各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服从协调、全力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应经常、及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对不接受指导、不服从协调、不认真配合、放弃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县政府法制、监察部门要责令纠正,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加重处罚。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与法院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一次,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商请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适用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可以编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联席会议,会后应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日常工作联系制度。法制部门应当继续强化与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业已建立的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着重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全县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法制部门应与法院之间不定期地组织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研讨会,定期交换统计数据、典型案件裁判文书、文件汇编等资料,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庭审旁听制度。法制部门每年应当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法院审理案件,组织有关人员与审判人员进行交流讨论,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清理执法单位主体资格。从事执法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执法主体资格认证,经审查合法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予以登记,颁发执法机关资格证书和牌匾,向社会公告其执法资格和权能。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坚持开展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年度审验工作,对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禁止从事执法活动,保证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宣誓授权制度。凡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须先向县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授予执法资格,经考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授予执法资格,宣誓就职,颁证授权,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有关部门依法需办理专业执法证件的,须报县政府法制部门查验执法资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所有申请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依照《浠水县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宣誓就职办法(试行)》的规定,面向国旗宣誓就职,获得授权未宣誓的,不得颁发执法证件,禁止从事执法工作。执法资格年审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公布审验合格的执法人员名单。
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列明目录、科学排序的要求,对执行的所有综合性、专业化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的规范化文件和"三定"方案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对自行创设的执法依据一律废止。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将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个执法机构、每个执法岗位,依法健全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流程,实现执法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菜单化。各有关部门要逐项列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能事项的执法主体、执法机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报政府法制部门,经审核确认后汇编成册,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重点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
五、全面落实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落实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从2007年开始,县政府全面开展对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时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得到政府授权,执法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执法职责是否分解到岗,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流程是否完善,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执法决定是否适当,执法监督是否有力,违法责任追究是否到位,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等。评议考核采取单位及个人自查自评、组织考评、社会评议等方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照鄂政发〔2004〕54号文件要求,将垂直部门的年度评议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机关。评议考核方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浠水县行政执法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序较低或者对推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消极应付或弄虚作假的,责令执法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先资格。
除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追究外,对按照规定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建立政府涉法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对招商引资、工程发包、政府采购、国有企业改制、公共资产处置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活动法律风险管理,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原则,建立政府涉法事务风险管理机制,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全县政府系统涉法事务风险管理工作。
建立法律顾问室办理法律事务工作机制。县政府讨论的事项或开展的活动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制顾问室应派员参加;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应当参加,重大决策作出前法律顾问室应当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县政府的涉法事务交有关单位承办的,法律顾问室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县政府名义制作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法律顾问室应当认真审查。法律顾问室应当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开展涉法风险管理工作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的管理。法律顾问室应当加强与各级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探索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法律顾问室提出的意见,各单位应当采纳、执行,不予采纳执行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采纳执行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纳执行;经督促不采纳执行的,提请县政府处理。
建立涉法风险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当起涉法风险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建立健全涉法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与法律顾问室的联系,争取法律顾问室的指导和帮助,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不断提高涉法风险管理能力,把涉法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完善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兼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指导监督各单位涉法风险管理和法律顾问工作,签发法律意见书。
建立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制度。专家库专家从县内外在法学理论、法律实务、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技术、政府法制等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中选录,县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律顾问人选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用。县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具体事宜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征求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
七、大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以县政府法制部门为龙头,以乡镇和部门法制机构为基础,以执法单位法制员为支点的政府法制组织体系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体制保障。乡镇政府和执法部门要设置法制机构,以执法为主要工作任务的部门要单独设置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应当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整组建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与执法机构分设,因客观原因只能与综合办事机构合置办公的,应当加挂法制机构的牌子,确定专门人员承办法制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法制机构履行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职责提供物质条件。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制定有关法制机构建设工作的指导文件,加强对各单位法制机构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把思想好、作风硬、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有意识地放到政府法制工作岗位锻炼,严格选拔、精心培养、大胆使用。从现在起,全面推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和宣誓就职制度。没有取得法制工作资格的,不得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不能适应法制工作新要求,应当予以调整。法制人员的调整、任免、评先、考核,各有关单位应征求县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制订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及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培训管理,推进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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