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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5日   来源:浠水新闻网

浠政发〔200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浠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浠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县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二)各村民委员会受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的受理、初审、上报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县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工作协调;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检查;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县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县物价、统计、农业、劳动保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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