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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5日   来源:浠水新闻网

浠政发〔200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浠水县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浠水县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城镇建设投资及偿债的需要,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县政府决定设立"浠水县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将可用于城镇建设的各项资金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还本付息;

  (二)额度匹配,控制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金额应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及偿债额度相匹配,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防范债务风险;

  (三)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不得用于城镇建设投资及偿债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土地出让(出租)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入、土地成本返还及土地出租收入等;

  (二)城镇建设税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排污费、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等;

  (三)项目资金:财政安排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园区建设资金;

  (四)其他资金:其它可用于城镇建设、发展和偿债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专项资金筹集的比例和额度,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结合部门预算提出筹集方案,报县政府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建设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投入;

  (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偿还。

  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浠水县凤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凤翥公司")偿还银行债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资补助(补贴)方式,由县财政部门拨付给县凤翥公司,作为其偿还银行债务和投入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县凤翥公司可以此形成的权益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该项权益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县财政局。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归集和拨付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如下:

  (一)预算管理:每年11-12月,县财政局会同县凤翥公司,根据建设项目投资和偿债计划,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本息偿还。

  (二)专户归集: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在指定银行开立"浠水县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并按规定及时筹措和归集。

  (三)余额控制:县财政局可对专项资金进行正常调度,但专户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应投入项目资本金之和,并按新的需求及时补充。

  (四)按时拨付:对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出资,县财政局应在项目贷款到位前,按同比例划至县凤翥公司在贷款银行(或其指定开户行)开立的账户;对应偿还银行债务的资金,县财政局应在贷款本息到期的15个工作日前,将专项资金足额划至县凤翥公司在债权银行的账户。县凤翥公司应按计划或规定用途付款。

  (五)动态监管: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户归集、余额控制、资金拨付等过程进行监管,使其规范运作、符合要求。

  第五章 专项资金稽核

  第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凤翥公司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项目投资、偿债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及使用的稽核监督,对在稽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

  第九条 对列入筹集范围内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少缴、缓缴。专项资金的缴存数额与进度应以满足建设项目投资和偿债的需要为前提。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缴纳政府调控基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筹集及管理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收支及管理的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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