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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政办发〔2007〕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县服务业发展状况和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服务业和能源清查(以下简称"两项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识"两项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全县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有利于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县服务业的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和行业分布情况;有利于不断完善地区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体系;有利于制订科学、合理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更好地促进服务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全面调查掌握全县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对提供节能降耗决策依据,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全县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两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两项清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 明确"两项清查"的对象、范围及时间
(一)服务业。清查范围:全县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标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
(二)能源。清查对象:县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城乡住户。清查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等。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全年。
三、落实"两项清查"的工作责任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兼)职人员做好服务业、能源统计工作。
(二)全县"两项清查"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表式、统计标准、代码和目录、数据处理程序等,由省统计局统一制发,县统计局组织培训。清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解决。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相互协调。民政、人事、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能源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有关行政记录资料,为"两项清查"提供基础服务;各级清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两项清查"的重要意义及相关要求,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数据质量意识,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督促服务业、能源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五)要加强对部门综合汇总数据的审核与评估,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可靠。对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