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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6日   来源:浠水新闻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黄政发〔2007〕5号)精神,结合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状况。"十五"以来,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重点水域水质保持稳定,城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空气质量分别达到国家二级和一级标准,环境质量基本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环境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环保投入逐渐增加,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但是必须看到,我县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是一些高消耗、高污染型企业逐步从外地向我县转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生活污染源呈上升趋势,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突出,浠河、巴河的部分河段正在受到污染,土地、矿产、旅游等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生态破坏,环境安全存在隐患。

  (二)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已进入新一轮增长期,也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时期。因此,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认识节约资源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发展,经济发展绝不能以破坏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在招商引资、资源开发过程中把环保放在第一位,坚持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决治理污染,坚决对新上项目进行环评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四)工作目标。到2010年底,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控制在4300吨以内,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控制在2300吨以内,氨氮年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7.26%,控制在450吨以内;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292天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并保持正常运转;建成县环境应急响应系统。

  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五)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治理,确保饮水安全。加强对江河沿岸、湖库周边、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化工企业的环境监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制定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水体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注,取缔非法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标志界牌。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

  (六)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业污染。严格按照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用地性质、产业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审批项目,所有工业园区都要进行区域环评,不断提高园区发展质量。全面开展工业污染源调查,认真落实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严格控制工业污染。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加强各类矿山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和重点交通工程开挖区的生态恢复。加强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保护,特别是三角山、斗方山等旅游资源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强策湖、望天湖等天然水面的保护与修复,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八)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削减污染物总量。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噪声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尾气、噪声检测,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

  (九)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和向上争环保项目专项资金,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能力建设进程。综合整治城区河段沿岸景观及水污染问题。在城市主要街道、人口密集路段设置机动车辆"禁鸣"标志,减少环境噪声扰民。着重解决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背街小巷的环境问题。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生活垃圾污染、土壤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十一)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按照《环境信访办法》的要求,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形成"部门联动、乡镇配合"的信访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环境信访和群众工作的各项制度,努力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噪声、商业噪声、文化娱乐噪声和餐饮业油烟、锅炉烟尘等扰民问题。

  四、完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体系

  (十二)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说明,未经环评或未编相关说明的规划不得审批。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和备案,工商部门不得办理执照,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建设,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试生产,对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或正式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十三)削减排污总量。严格执行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烟尘、粉尘、氨氮、固体废物等六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处理好环保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环保执法合力。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对政府确定关停的重污染企业由电力、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止供电、供水措施。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执行环评、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要挂牌督办,定期公布环保违法单位名单,通报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环境监控网络体系。建立环境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搭建环保信息平台,进行适时监测。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环保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在2010年底前建成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逐步实行空气质量日报。县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化的建设要求,并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和指挥系统,制定各种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十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要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环保事业的投入。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乡镇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实现环保目标的乡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八)营造全民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加强环保宣传报道,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推介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严重影响环境的典型违法案例按程序予以监督曝光。环保部门要扩大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环境质量、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程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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