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浠水政务网 >> 阳光政府 >> 文件公报
《浠水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6日   来源:浠水新闻网

浠政发〔200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浠水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已经2007年2月13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浠水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
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

  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对于发展县域经济、建设小康浠水,具有关键作用。为了加快我县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现就有关扶持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县财政从新增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资金,建立和充实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规划的企业,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对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创汇额的2‰给予奖励。

  三、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投产后的前3年内,县财政按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个人奖励部分不低于50%。

  四、对在工业园区新建标准化厂房用于招商引资、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亩平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县政府按100万元投资额1亩的标准配给低价地,县财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只建一层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对建两层以上(包括两层)的,每增加一层,奖励标准提高5元。

  五、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新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县财政按50%的标准,对其申报费用给予补贴。企业参加国际博览会或全国博览会,县财政按50%的标准,对其参展费给予补贴。企业新获得国家、省部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县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其中属农产品方面的,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六、对新被评为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奖励。对在县内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县财政按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的比例给予奖励。新被国家认定为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七、乡镇新建连片1000亩以上的特色多种经营基地,县政府对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政治鼓励和物质奖励。村新建连片200亩以上的特色多种经营基地,县财政给予2000元的奖励。

  八、对从事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的农村专合组织,经验收网络农户500户或大户50户以上的,县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对服务与经营一体化的专合组织,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对养鸡存笼1万只以上的养鸡大户,县财政按每只鸡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猪大户,县财政按每头猪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九、对养殖小龙虾并有一定规模的,县财政按每亩10-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养殖鮰鱼并有一定规模的,县财政按每个网箱20-25元、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以上激励扶持政策的考核细则和结算办法,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7-2008 版权为浠水县政府网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办:浠水县人民政府 主管:中共浠水县委宣传部 承办:浠水县信息中心
电话&传真:0713-4222399 E-mail:hbxishui.com@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