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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分类分级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第五条 预案体系 第六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领导机构 第八条 办事机构 第九条 指挥机构 第十条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乡(镇)机构 第十二条 专家组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三条 信息监测与预测 第十四条 预警级别和发布 第十五条 预警处置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先期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指挥与协调 第二十条 扩大应急 第二十一条 应急结束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二条 善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 社会援助 第二十四条 调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恢复重建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应急队伍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物资保障 第三十条 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 第三十三条 治安维护 第三十四条 人员防护 第三十五条 通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共设施保障 第三十七条 法制保障 第三十八条 技术支持 第三十九条 社会动员 第四十条 抢险装备 第四十一条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 宣传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检查与表彰 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预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发布实施
第九章 附件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3、浠水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相关机构 4、浠水县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增强我县应急救援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浠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列入本预案管理的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对上述种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者次生、衍生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统筹应对。
(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1)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协调联动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 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总体应急预案(即本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共22个,详见附件3)。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共82个,详见附件4)。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四)乡(镇)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六)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各类预案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县直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组织和贯彻实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和修改完善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向省、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承担省、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第八条 办事机构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负责全县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编修的督办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协调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以及有关交流与合作;负责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等部门的联系。
第九条 指挥机构
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负责人担任,该机构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县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兼任办公室主任。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县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由县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机构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三条 信息监测与预测
(一)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等信息的收集、分配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县政府,县政府负责向省、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预警级别和发布
(一)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有关预案中明确。
(二)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的预警信息,经省、市政府批准后,由省、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级行政区划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较重(Ⅲ级)、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五条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县、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相关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
(一)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时和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核实、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如实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县政府接报后,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县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起因、信息来源、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同时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同时按照信息报告要求及时向省、市政府和县委报告。
(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同时上报省、市政府。
第十七条 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应急主管部门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和传达省、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
(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属于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省、市政府同意后实施。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由各乡(镇)应急预案作出规定。
(二)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县、乡(镇)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有关部门预案,专项预案和有关乡(镇)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有关乡(镇)预案及部门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乡(镇)应急预案,县级预案视情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并赶赴现场。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发生发展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分工,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四)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报请省、市政府协调处置。
第十九条 指挥与协调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报请省、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工作,或报请省、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由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随即组成,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副县长或经副县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气象服务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各组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 主要职责: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情况向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监管重点人员,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进行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落实工作。
人员疏散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服务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气象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及时向指挥人员提供天气实况和相关区域或地点的长、中、短期天气预报。
新闻发布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情况。
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政府负责人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技术支持。
(三)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位置,或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果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县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
(五)现场指挥部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置情况汇报;传达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有关指示;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发布命令,全面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六)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在突发公共事件共生、伴生、耦合或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场指挥机构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相对严重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或部分地区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按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七)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实行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武警部队和驻县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扩大应急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市政府报请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十一条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按省、市政府或者省、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相关应急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二条 善后处置
(一)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乡(镇)政府为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和物资,县监察、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援助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力度。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地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三)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的基础上,做好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四)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予法律援助。
(五)县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安抚等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调查与评估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在下一年度的一月中旬前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第二十五条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向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省、市政府提出请求。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二)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处置工作的县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委托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三)信息发布的有关具体要求,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四)由乡(镇)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乡(镇)政府按以上原则进行。
第六章 应急保障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预案和省、市级部门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水利、林业、地震、畜牧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
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解决应急管理工作有关专项经费。各地和各职能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十条 基本生活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铁路、水运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建设、铁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是: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征用。征用结束后,依法对征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人员防护
县、乡(镇)政府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三十五条 通信保障
县通信、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第三十六条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法制保障
县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文件,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条 技术支持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九条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县政府或事发地乡(镇)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抢险装备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预案演练
(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二)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合、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定、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第四十三条 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十四条 检查与表彰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三)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四)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五)截留、挪用、私分、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六)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七)其他需要追究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四十七条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 附件
附件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制定,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倾、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 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 ,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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