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浠水政务网 >> 阳光政府 >> 法律规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安全管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7日   来源:浠水新闻网

浠政发〔200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安全管理,确保河堤、河道行洪度汛安全,确保公路、桥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县水行政部门是本县范围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河道、河堤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河道、河堤的日常监管。

  二、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采砂局、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在汛期严格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通告、通知、命令,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采砂(包括黄砂、铁砂,下同)船只一律实行禁采、锚固。在紧急情况下,对影响河道行洪及桥梁、河堤安全的船只实施强制拆除、深埋或爆破处理。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非汛期河道安全管理,做到常年有专人监管。要严格坚持"谁开发,谁平整"、"谁破坏,谁修复"、"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督促采砂业主和设障人员做好平整砂丘、修复毁损河堤、清除行洪障碍物等工作,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五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停电、停采等强制措施,责令其停止作业,如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此决定,造成河道行洪、桥梁、河堤安全隐患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或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七年八月四日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7-2008 版权为浠水县政府网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办:浠水县人民政府 主管:中共浠水县委宣传部 承办:浠水县信息中心
电话&传真:0713-4222399 E-mail:hbxishui.com@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