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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8年1月19日   来源:中国浠水

职能职责:

  监察局与县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全面负责。县监察局属于政府序列,接受县政府领导。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火车站管委会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与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乡镇办、火车站管委会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办、火车站管委会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全县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乡、镇、办、火车站管委会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办、火车站管委会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的审核;组织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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